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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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指南
压力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 ,取得相关证书后,才能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二、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三、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复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原件及复印件;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有限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及氧舱操作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四、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准予受理的,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五、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使用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复印资料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原件一同交还使用单位。
六、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等级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出,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要求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指南第三、四、五条及第八至十四条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压力容器变更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压力容器申请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压力容器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八、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九、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十、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十一、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十二、 压力容器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十三、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当按本指南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变更使用单位并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按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十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十五、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3、无技术资料的;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超过20年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
5、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6、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
其中第6项在通过改造维修消除隐患后,可申请变更登记
十六、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压力容器注销时,使用单位为租赁方的,需提供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